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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至县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1-02_A/2017-0703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周政发〔2017〕16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至县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周至县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管理,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至县辖区内经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和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以彰显周至历史文化特色为主旨,以发展壮大旅游和文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利用和调动社会多种资源,拓展壮大博物馆发展途径和力量,优先发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填补门类空白的博物馆,加快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步伐,推动周至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准入和退出制度,制定出台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运行状况、临时展览等社会教育服务活动评估考核实施办法、细则,规范引导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第二章 建设优惠

第五条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要求,并结合办馆宗旨、性质、规模等,统筹安排。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选址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 在非国有公共文化事业用地上已建成的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依法可改变土地性质。

第七条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在功能设计中要依据现代博物馆建设理念,在满足展陈、库房、研究等传统功能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确保规定的开放时间,并留有一定空间,以满足游客的休闲和文化消费需求。

第三章 税费减免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有关减免程序报审后予以减免。

第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第一道门票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缴纳,与国有博物馆执行同等标准,可申请减免并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向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提供捐赠、赞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奖励。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用水、用电和用气,参照国有博物馆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政、金融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设立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每年对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运转和举办临时展览等社会教育服务活动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和其他社会教育服务活动,对依据博物馆的宗旨与定位,利用自有藏品赴外进行展览和引入展品在自有馆内举办的临时展览活动,综合每次临时展览规模、藏品等级、展览天数及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情况等给予不同等级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对博物馆事业发展所需的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精品线路策划、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博物馆等项目资金,县级相关部门在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要优先安排解决。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将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培养纳入县人才培训计划。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县文物部门组织推动,统一归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文博行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批准后可到非国有博物馆兼职,鼓励原文博行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任职。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博物馆的宣传力度,策划整体宣传包装方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借助车站、饭店等重要窗口,扩大宣传规模,提高全县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县城重要区域、主要交通干道及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增设统一的博物馆标识牌。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校的教学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参观学习,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积极引导、开拓创新、协调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各项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备案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其拥有的藏品、资产、受赠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予以保护。政府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整合人力资源,集约技术优势,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益的原则,推动能够提供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评审、藏品鉴定、展览设计制作等服务内容的博物馆事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全县非国有博物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组织研发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软件,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组织开展非国有博物馆藏品认定定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一对一帮扶制度,完善结对帮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促进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携手并进,共同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财政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

涉及其他部门政策执行的具体程序和细则,由各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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