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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索引号: 001-06_A/2017-0424003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周政告字〔2017〕1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垃圾等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全面禁烧。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要实行禁烧工作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员。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落实镇(街)包村(社区)、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宣传力度。各镇(街)要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宣传车辆等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清新的良好空气环境。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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