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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_E/2018-021100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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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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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告字[2018]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全年禁限放区域:县城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西岸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在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农贸市场以及乡镇街道庙会、集市期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县城管、民政、交通、教育、安监、供销、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抓好全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铁腕治霾工作做出贡献。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周至县公安局86759032

周至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