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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规程主要内容
索引号: 001-17_B/2017-0522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3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周至县政府 文    号:
 

满足什么要求才能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哪些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该怎么申请?当您的生活偶尔遭遇类似的困境,弄清这些问题也许就可以享受到政府的社会救助,让您渡过难关。即日起,本报开设“春风无声暖万家,民政有爱进万户”专栏,与西安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为您详细解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今天,一起先了解一下低保政策的相关知识。

一、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申请低保审核审批表,填写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受理方对申请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相关信息核对的授权书。

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几项

(一)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1.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长期从事劳动的,按其实际情况核定收入。

3.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

三、哪些情形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

(二)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有高价值收藏的家庭;

(十六)两年内新购买住房或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

(十七)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十八)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受理及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按月集中审核。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党支部成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委员会会计、出纳、文书、记账员、社区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等本人或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或享受低保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会、驻村(居)干部的协助下,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入户时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当填写居民低保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按照申请人授权,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审核意见,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将主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成员关系、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就业状况、家庭住址、困难原因和评议结果等内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区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保障人口、家庭住址及拟批准家庭月人均保障金额等内容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按批准之日下月(农村下季度)起发放保证金。

区县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农村低保为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五、城乡低保金的计算方法

城市低保金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区县民政局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册低保对象家庭的主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成员关系、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分类施保金额、家庭月人均保障金和家庭住址等内容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申请家庭在申请时隐瞒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经核实后,一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保的,由区县民政局停止保障待遇,并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保障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详细内容按照《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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